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3995号
原告:一维(北京)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兆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鸿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政府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朱宝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哲,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树森,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郓城县。
原告一维(北京)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鸿润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王树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一维(北京)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一维(北京)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