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民初4983号
原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山区市府北路3号电业大楼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淑莹,系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万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路永民街。
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菊。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万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以原告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2元,减半收取即6341元,由原告本溪龙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付 东
人民陪审员 景 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欣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