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6民终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
法定代表人:许德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徐中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福君,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上诉人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安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跻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地药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君、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进、被上诉人龙源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国、原审被告跻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生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地药业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源建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源建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将未经举证、质证的材料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一)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大量引用“投标邀请书”的内容用于证明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龙源建安公司庭审中根本没有举此证据。本案为发回重审案件,所谓的“投标邀请书”是龙源建安公司在发回重审前第一次一审时作为证据提交的。(二)一审法院认可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评审报告”,并且未经质证而直接作为用于判定土石方外运单价关键证据,剥夺了天地药业公司质证权利,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认定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承揽合同关系、运输土方数量和运输单价,系事实认定严重错误。(一)双方根本没有建立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二)一审认定的土方数量没有依据。(三)运输单价所采信的依据不合法。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评审报告”,没有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三、涉案土方应当属于跻强公司承包范围,一审法院予以否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天地药业公司与跻强公司的施工合同属于总承包,涉案土方属于跻强公司的承包范围,龙源建安公司强行运输的是跻强公司应该完成外运的土方。龙源建安公司应当找跻强公司结算。
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答辩称,对天地药业公司的上诉无异议。
龙源建安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采集证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投标邀请函”并无不当,龙源建安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中未重新举证,但该证据已在原审中作为证据出示,并经过质证。关于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作出“评审报告”,已经过一审当庭质证。二、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通过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关于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体系,足以证明承揽事实的成立。龙源建安公司主张的50000立方米外运土方量证据充分。“评审报告”可以作为确定土方外运价格的证据。三、一审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准确公正。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承揽合同属于有效合同。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跻强公司答辩称,尊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天地药业公司的上诉请求。
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3、二审诉讼费用由龙源建安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及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之间没有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也没有就合同数量、价款达成一致。二、一审判决认定“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对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良药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1、天地药业公司是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履行与抚松县人民政府达成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天地药业公司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当中的权利和义务。2、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从始至终从未与龙源建安公司签订过任何经济合同,也未发生过任何经济往来,双方没有形成任何民事债权债务关系。3、天地药业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对外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从而判令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对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之间合同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天地药业公司答辩称,同意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
龙源建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天地药业公司与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天地药业公司系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出资设立,其项目经理殷永贵等证人证言、《合同审批表》《关于殷永贵、刘云的处罚决定》等证据,足以证明天地药业公司在财政支出、人员使用、业务管理等方面与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存在混同的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跻强公司答辩称,尊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的上诉请求。
龙源建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地药业公司与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连带给付龙源建安公司土石方工程款24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按年利率24%计算);2.由天地药业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8日,案外人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天地药业公司作出“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的抚工管发(2018)17号文件。嗣后,天地药业公司出具“关于抚松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土方外运情况证明”一份,载明“土方外运:2018年4月18日经与政府协调确定弃土场,2018年4月25日开始外运土方,预计一周内完成。原因有三:一是2018年4月26日省政法委胡书记来现场视察;二是去年土方不让外运,通过协调堆放到旁边的一块空地,现被要求尽快运出;三是现场土方必须运出,为电力施工做准备。该项目经认真比较最后确定了龙源建安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报批资料已经报给公司”。2018年9月1日,案外人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龙源建安公司出具“证明”,载明“龙源建安公司于2018年4-5月份往板石砖厂拉废料土”。庭审中,龙源建安公司提供“投标邀请书”,载明“投标邀请书,致各投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纲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需对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进行2017年度余留土方施工组织竞价,诚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土方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抚松县工业园区5号厂房;3、工程规模:具体面积以现有勘界/双方踏勘为准。二、竞价范围:本招标范围,严格按照设计总平面图与周边市政道路(管网)衔接和建设单位出示的施工高层要求。主要工程内容为:项目用地平场(含土方的挖、运、场内平整等)、施工单位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搭设、使用施工水、电的拉结,临时排水沟的有组织排水,为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使用机械等工作内容。三、施工要求:1、招标范围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施工工期30历天;2、工程地质条件及环境: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了解,并自行承担潜在的不利因素和风险以及可能造成报价(固定单价)之外的开支和费用的增加。3、投标人必须具备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土地场平施工丰富经验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四、竞价文件的获取:1、竞价时间:设计方案及发包邀请函,2018年4月21日前;2、竞价地点:天地药业公司工程部;3、联系人:刘云。五、竞标报价说明: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发包。其中固定包干单价中已包含:所有税费及管理费、施工配合费、甲方分包工程施工预留洞口及封堵或恢复费用、施工风险及各种各类检验检测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及措施费用。承包工程不因任何环境、场地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单价或价款;报价人承担缺项、漏项以及工程量计算有误的风险;2、报价预算书编制原则:按每立方米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报价。六、工程款计算及支付方式: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本项目待中标签订合同后,乙方人员、设备进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10%,剩余款项待合同项目履行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且双方完成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2、最终结算价: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并结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七、报价文件的递交:1、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4月22日17点前;2、报价文件递交要求:报价函、工资(程)资质,须注明投标人姓名和联系方式;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于上述时间内交至天地药业公司工程部。八、定标办法:1、招标人根据投标情况按合理低(底)价及诚信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但有权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招标;2、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3、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该招标项目较为详细的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且可作为定标的辅助条件;4、定标后,招标人有理由认为中标人的固定包干单价中已包含完成该项目施工任务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中标人额外的费用主张无效,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九、其他:1、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前务必认真阅读部门竞价文件全部内容;本文件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发布;2、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3、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定标后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招标人:天地药业公司;地址:抚松工业园区5号厂房;电话:043-6657489;传真:联系人:刘云。天地药业公司,2018年4月19日”。2018年10月30日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出具的“关于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一份,载明“抚松天地药业有限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承建单位是抚松天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在吉林抚松工业园区内,建设面积29847.70平方米,建筑施工期间弃土预估60000方,现因工业园区内没有弃土场地,考虑到园区环境保护因素,经园区协调,将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运送到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属砖厂,地点兴隆乡板石村。由龙源建安公司负责清运。”天地药业公司提供其与跻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及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工程项目进度款拨付申请表四份,欲证实其已将挖土方及土方外运全部发包给跻强公司,且该公司按工程进度向其申请的工程款中包含挖土方、回填及运输的费用。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天地药业公司提供营业执照二份、《投资合同协议书》《合同审批表》《关于殷永贵、刘云的处罚决定》(天地网司字(2018)40号)各一份、杜浩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各一份,欲证实本案涉案工程土方外运是殷永贵、刘云恶意串通损害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天地药业公司利益的行为。跻强公司提供的《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厂基地建设项目土方开挖及回填工程合同》、2018年1月7日《结算审定签署表》《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各一份,欲证实其已完成与天地药业公司的工程,本案涉案工程与其无关。
另查明,2017年11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颁发营业执照。2018年5月16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天地药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之间是否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的问题,也就是天地药业公司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弃土是否是由龙源建安公司承运至指定地点。本案争议双方虽无书面承揽合同,但从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18日下发的抚工管发(2018)17号文件《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2018年出具的《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天地药业公司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投标邀请书》、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土方外运情况证明》、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8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庭审出庭作证的抚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工邵世海、二审出庭作证的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人参加工基地项目经理殷永贵、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员孙赞淼、受雇于龙源建安公司开挖掘机装载本案诉争弃土的李成,以及受雇于龙源建安公司参与诉争弃土运输的***等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系由龙源建安公司承运。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天地药业公司辩称,其已将土石方在内的所有建筑工程承包给了跻强公司,双方的结算中已经包含龙源建安公司诉称的土石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但因天地药业公司在庭审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且跻强公司亦不认可天地药业公司的该项主张,结合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系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而天地药业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投标邀请书》的事实。故对龙源建安公司要求跻强公司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龙源建安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时,可另行与跻强公司主张权利。
关于承运本案诉争弃土土方量及立方米价格为多少。对于承运本案诉争弃土土方量及立方米价格的认定,龙源建安公司提出实测58000余立方米,但仅主张5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运输价格为49元,天地药业公司辩解为每立方米为27-28元。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天地药业有限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证明本案诉争弃土预估60000立方米,与龙源建安公司主张的土方量基本接近,故按龙源建安公司主张的50000立方米计算为宜。关于价格问题,重审时,龙源建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根据龙源建安公司的鉴定申请,经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无此鉴定机构。并告知龙源建安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和天地药业公司可以自行查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龙源建安公司自行查找并委托富邦永晔(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评审报告”。根据该评审报告天地药业公司场区土方建筑工程挖一般土方工程数量为57450立方米,单价为每立方米41.32元。综上,每立方米价格认定为41元为宜。
关于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是天地药业公司的母公司,是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出资成立的人参加工基地项目公司。天地药业公司营业执照登记为自然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行为法律后果。从殷永贵等证人证言、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合同审批表》、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关于殷永贵、刘云的处罚决定》(天地网司字(2018)40号)等文件中均能体现本案诉争的弃土运输工程均需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审批及管理,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之间弃土运输工程亦受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的控制。另经查明,天地药业公司的合同业务及部分财产支出需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的审批,部分人员受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的管理。即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之间存在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混同的事实。故对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义务,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龙源建安公司完成弃土运输5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单价41元,共计工程款2050000元,天地药业公司没有履行给付义务,故对龙源建安公司要求天地药业公司给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天地药业公司应向龙源建安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050000元,并以20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对于龙源建安公司主张的利率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前文论述,成都信息网公司对天地药业公司人员、财产存在一定的管理和控制,成都信息网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跻强公司未与龙源建安公司之间形成本案诉争工程的承揽合同关系,不承担本案款项的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前述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期间,龙源建安公司自行委托富邦永晔(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单价进行了鉴定,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评审报告”。一审庭审对该“评审报告”质证过程中,因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天地药业公司提出异议,龙源建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办公室告知无此鉴定机构,并告知龙源建安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和天地药业公司可以自行查找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此后,龙源建安公司再未向一审法院出具过其他有关案涉工程的评审报告。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天地药业公司是否与龙源建安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问题。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4月18日下发的《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天地药业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出具的《投标邀请书》、2018年7月30日出具的《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土方外运情况证明》、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2018年10月30日出具的《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以及抚松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工邵世海、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人参加工基地项目负责人殷永贵、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职员孙赞淼、受雇于龙源建安公司开挖掘机装载、运输本案诉争弃土的李成、***的证人证言等,均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相互佐证,能够认定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由龙源建安公司承运至指定地点,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故天地药业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主张一审认定土方数量和运输单价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根据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人参加工基地项目负责人殷永贵在本院审理的(2019)吉06民终8号案件到庭作证:“我记不清了具体数字了,大约6-7万方,还有10000立方米(土方)没有运。”龙源建安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结合龙源建安公司提供的2018年4月20日由殷永贵、土建工程师刘云与龙源建安公司技术员周仁义共同测量并签字的两张现场实际勘测高程图显示的数据,诉争的土方数量确定为58276.2立方米。因此,应以48276.2立方米(58276.2立方米-10000立方米)认定系龙源建安公司实际运输土方数量为宜。一审以《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按龙源建安公司主张的50000立方米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关于弃土运输单价,天地药业公司主张一审依据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评审报告”认定运输单价错误,程序违法问题。1、程序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评审报告”确系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作出,但天地药业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且经二审查明,该“评审报告”在一审庭审时已由包括天地药业公司在内的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不存在未经质证而直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证据问题。一审判决关于此部分事实表述错误,本院予以纠正。2、采纳“评审报告”理由。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现场负责人殷永贵在本院(2019)吉06民终8号一案到庭证实:其按照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要求,每项工作都要进行至少三家的比较。其在松江河地域寻找了三家有实力的土方外运工程公司,进行了价格比较,最后选定了龙源建安公司,因为报价47元是最低的,也有实力完成该项目。一审法院比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每立方米41.32元,最终以每立方米41元运输单价予以认定,系充分考虑“评审报告”虽由龙源建安公司单方委托,但相对于各方报价更客观权威,且有利于天地药业公司的权益,亦符合公平原则。对于天地药业公司提出的其与跻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余土外运的价格为36.74立方米,以说明一审以“评审报告”认定的单价过高,但从其与跻强公司合同约定看,系运距自行考虑。而龙源建安公司系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其指定的运距在16公里的运输地点,综合具体情况,“评审报告”估价的运输单价亦属合理,一审法院以此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每立方米41元运输单价并无不当。综上,本院对天地药业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故天地药业公司应向龙源建安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1979324.2元(48276.2立方米×41元),并以1979324.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投标邀请书”是否可以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投标邀请书”已在本案第一次一审庭审程序中龙源建安公司进行了举证,天地药业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均对“投标邀请书”进行了质证,故“投标邀请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在本案一审(发回重审)时各方未对“投标邀请书”再次举证质证,但不影响“投标邀请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天地药业公司提出“投标邀请书”作为证据认定本案事实程序违法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主张,涉案余土外运属于跻强公司的承包范围,龙源建安公司强行运输的是跻强公司应该完成外运的土方,应当找跻强公司结算。因龙源建安公司与跻强公司并无合同关系,故对天地药业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认定“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对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天地药业公司系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投资设立的人参加工基地项目公司,虽然其营业执照登记为自然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但根据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与抚松县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亦可证实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在抚松县因投资建立中药材项目基地,而设立了天地药业公司作为其子公司,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派驻项目负责人殷永贵、土建工程师刘云等具体负责中药材项目基地建设事宜,殷永贵、刘云均代表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和天地药业公司履行职务。《合同审批表》《关于殷永贵、刘云的处罚决定》和相关文件,体现了天地药业公司的重要事项均需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审批,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实际支配、控制、操纵着天地药业公司的决策过程,天地药业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一审认定成都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之间存在着业务、人员与财务上的人格混同。并判决成都信息网公司对龙源建安公司与天地良药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对成都信息网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三项,即驳回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变更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9)吉062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79324.2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始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1306.96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06.96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78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由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1306.96元,由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306.96元,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786.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审 判 员  兆艳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雪
书 记 员  戴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