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白桦社区长白山旅游集散服务中心A3-10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许德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来国,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总部基地二期C3区广富路8号10幢7楼。
法定代表人:俞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工业集中区苏州创业园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罗小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源公司、被上诉人成都公司、被上诉人天地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迟吉岩
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