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申2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俞熔。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
住所: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罗小惠。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德宇。
一审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中校。
再审申请人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安公司)、一审被告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跻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6民终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地网信息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改判天地网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2.判令龙源建安公司归还被划走的2249222.62元执行款及支付资金利息(自2020年4月14日至还清之日,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龙源建安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第一,二审判决超出了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直是由“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原告土石方工程款245万元及利息。法院的开庭审理也仅围绕"证明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存在合同关系,被告二的土方外运工程,承揽方为原告,证明被告一、二主体适格”。至此,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合同之债的连带责任,自始至终从未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也未变更过诉讼请求。根据"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当事人未提出人格否定诉讼,法院不应对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本案中,法院为了让天地网信息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官提出了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人格混同这一法律观点,并在没有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认定二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判决天地网公司承担股东连带责任,超出了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人格混同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当再审。而事实上,天地药业公司是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是天地网信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故天地药业公司是天地网信息公司的孙公司,二审判决认定的“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并不符合事实且缺乏证据证明。另外,龙源建安公司从未向法庭提交过任何能证明天地网信息公司与天地药业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这一事实的证据,而法庭也没有就上述案件基本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和质证,本案中的公司人格混同纯粹是法官单方面提出的法律论点并单方面做出的事实认定。且龙源建安公司从未提交过任何能证明天地网信息公司严重损害其债权,逃避债务这一事实的证据,而法官也未就是否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逃避债务这一事实进行过法庭调查及质证。第三,二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但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前款法条规定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而二审判决认定承揽合同的主体为天地药业公司,其股东是四川天集贸易有限公司,天地网信息公司不是适格的法律主体。同时,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逃避债务,但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二审民事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天地药业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改判驳回龙源建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龙源建安公司赔偿天地药业公司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判令龙源建安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缺乏事实证明。(1)《投标邀请书》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2)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日出具的《证明》为手写,无制作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盖在空白处,不符合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和《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筑项目施工弃土运输说明》系抚松工业园区管委会职工邵世海和孙赞淼分别根据殷永贵、刘云要求制作,并非园区管委会真实意思,而部分证明内容不属于单位的职权范围,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4)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互相矛盾,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佐证,不能认定天地药业公司与龙源建安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证人证实的施工时间在前,投标邀请书发出在后,二者矛盾。另外,经梳理相关材料可以合理推断龙源建安公司与抚松人参基地项目负责人殷永贵合谋串通以高于市场价格将土方清运工程发包给龙源建安公司。比如,先施工后招标、先前有报价远远低于龙源建安公司的47元,以及殷永贵的越权行为等等。2.认定运输土方数量的事实缺乏证明。(1)殷永贵证人证言对土方量均为猜测、推断语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2)殷永贵、土建工程师刘云与龙源建安公司技术员周仁义共同测量并签字的两张现场实际勘测高程图没有出具机构和测绘人的签章,且出具时间在施工后,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不能作为认定运输土方量的证据。3.认定土方运输单价的事实缺乏证明。龙源建安公司提交的评审报告属于咨询类报告,不具备工程价格鉴定功能,不属于鉴定报告,且该份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作为鉴定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评审时已不具备工程现场鉴定条件,且合同价格系双方约定事项,不能在时隔一年后再由所谓的鉴定机构根据单方资料评估确定;评审报告没有造价师签字、执业章、资质章。事实上,确实存在低于龙源建安公司的报价,均在27-32元之间。4.天地药业公司与天地网信息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第二,投标邀请书作为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第三,二审判决关于人格混同的法律适用错误。第四,二审判决超出了龙源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再审申请进行分析评判,说明再审事由不成立等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