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安公司)与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6***民初1908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XXXXXXX,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西区白桦社区长白山旅游集散服务中心A3-10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XXXXXX,住所: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MA1XXXXXXX,住所: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罗小惠,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建安公司)与被告成都天地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网信息公司)、抚松天地良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源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天地网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地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源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土石方工程款24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4月20日至款项付清时,按年利率24%计算);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8日,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发(2018)17号文件,确定天地网信息公司下属的天地药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统一运输至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下属砖厂(兴隆乡板石村)。天地药业公司研究决定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运输弃土单价为49.00元/立方米。施工中,原告共运输土方量为5万立方米,总价款为245万元。嗣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未果。天地网信息公司辩称,我公司既不是诉争工程的发包人、承揽人,亦非诉争工程的担保人。我方与原告未签订任何经济合同,亦未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双方未形成任何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天地药业公司系独立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已被原告列为被告。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天地药业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应向吉林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其可以另案起诉或者在本案中追加该公司。原告与我方没有建立承揽合同关系,我方已经将土石方在内的所有的建筑工程承包给吉林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的结算中已经包含原告所完成的土石方工作量及工程价款。即使原告与该公司进行结算,我方系发包方,我方亦知道原告所诉称的工作量,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我方是通过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希望在抚松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18,案外人吉林抚松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天地药业公司作出“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的抚工管发(2018)17号文件。嗣后,天地药业公司出具“关于抚松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土方外运情况证明”一份,载明“土方外运:2018年4月18日经与政府协调确定弃土场,2018年4月25日开始外运土方,预计一周内完成。原因有三:1、2018年4月26日省政法委*书记来现场视察;2、去年土方不让外运,通过协调堆放到旁边的一块空地,现被要求尽快运出;3、现场土方必须运出,为电力施工做准备。该项目经认真比较最后确定了龙源建安公司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报批资料已经报给公司”。2018年9月1日,案外人抚松县七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龙源建安公司于2018年4-5月份往板石砖厂拉废料土”。庭审中,原告提供“投标邀请书”,载明““投标邀请书,致各投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纲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需对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进行2017年度余留土方施工组织竞价,诚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格条件的施工单位参加。一、项目概况:1、工程名称: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土方施工项目;2、工程地点:抚松县工业园区5#厂房;3、工程规模:具体面积以现有勘界/双方踏勘为准。二、竞价范围:本招标范围,严格按照设计总平面图与周边市政道路(管网)衔接和建设单位出示的施工高层要求。主要工程内容为:项目用地平场(含土方的挖、运、场内平整等)、施工单位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搭设、使用施工水、电的拉结,临时排水沟的有组织排水,为满足施工要求的全部使用机械等工作内容。三、施工要求:1、招标范围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4月25日,施工工期30历天;2、工程地质条件及环境: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了解,并自行承担潜在的不利因素和风险以及可能造成报价(固定单价)之外的开支和费用的增加。3、投标人必须具备的特殊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土地场平施工丰富经验和相应的经济实力。四、竞价文件的获取:1、竞价时间:设计方案及发包邀请函,2018年4月***日前;2、竞价地点:天地良药公司工程部;3、联系人:**。五、竞标报价说明:1、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进行发包。其中固定包干单价中已包含:所有税费及管理费、施工配合费、甲方分包工程施工预留洞口及封堵或恢复费用、施工风险及各种各类检验检测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及措施费用。承包工程不因任何环境、场地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单价或价款;报价人承担缺项、漏项以及工程量计算有误的风险;2、报价预算书编制原则:按每立方米综合单价进行投标报价。六、工程款计算及支付方式:1、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本项目待中标签订合同后,乙方人员、设备进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暂定总价的10%,剩余款项待合同项目履行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且双方完成实际工程量结算确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完毕;2、最终结算价:承包范围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的包干单价并结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最终工程结算总价。七、报价文件的递交:1、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18年4月22日下午17:00前;2、报价文件递交要求:报价函、工资资质,须注明投标人姓名和联系方式;3、报价文件递交地点:于上述时间内交至天地良药公司工程部。八、定标办法:1、招标人根据投标情况按合理低价及诚信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但有权确定是否有必要进行再次招标;2、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不保证最低价中标;3、定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该招标项目较为详细的可实施的施工组织方案,且可作为定标的辅助条件;4、定标后,招标人有理由认为中标人的固定包干单价中已包含完成该项目施工任务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中标人额外的费用主张无效,除非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九、其他:1、报价人在递交报价文件前务必认真问话竞价文件全部内容;本文件如有变更,将以书面形式发布;2、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要求进行;3、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定标后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招标人:天地药业公司;地址:抚松工业园区5#厂房;电话:043-6657489;传真:联系人:**。天地药业公司,2018年4月19日”。原告除提供前述书证外,尚提供照片十九张、厂区平整工程量***二份欲证实其与二被告形成合同关系,施工前,二被告单位经现场实测并制作标高图,确认勘测高层及土方总量为58,276.2立方米,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天地药业公司提供其与案外人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及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工程项目进度款拨付申请表四份,欲证实其已将挖土方及土方外运全部发包给吉林省跻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按工程进度向其申请的工程款中包含挖土方、回填及运输的费用。另查明,2017年11月10日,成都市青羊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为天地网信息公司颁发营业执照。2018年5月16日,抚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天地药业公司颁发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情况证明、“关于弃土运输地点的通知”的抚工管发(2018)17号文件、证明各一份,照片十九张、厂区平整工程量***二份;被告天地网信息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二份、被告天地药业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工程项目进度款拨付申请表四份及原告与二被告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投标邀请书”,因二被告在质证时有异议,且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该份邀请书中第一页明确载明的竞价的单位与最后一页载明的招标人相互矛盾,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关于天地药业公司人参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土方外运情况证明”上虽载明天地药业公司已确认原告单位为诉争的土方外运施工单位,但该份证明亦载有“报批资料已经报给公司”字样,该份证据并不能载明原告与被告天地药业公司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依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之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规定,本院对被告天地网信息公司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土石方工程款24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400.00元,由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龙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伊海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仇锦丽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