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503民初15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日生,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
法定代表人:时光辉,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权利自治原则,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6.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