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75民初12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白山大街新村东路四组06号。
诉讼代表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通场路。
法定代表人:时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森热力)与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供热)外对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缴纳5000元保全费,但原告并未提供担保财产,因此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现将保全费予以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392.41元,减半收取计44196.20元,免于收取4419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卢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