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7503财保2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2月17日生,朝鲜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畅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时光辉,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丘地号为X,面积为41273.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宝马林场对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所有的丘地号为X,面积为41273.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宝马林场对面).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经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