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75民监8号
原审原告:延边祥安煤炭销售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建工街275号15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通场路8号。
法定代表人:时光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增富,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新村东路4组-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白山大街新村东路4组-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原告延边祥安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兴润供水供热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润森热力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新源热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延中分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朱琳
审判员***
审判员卢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