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奔腾瑞马自动化有限公司

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奔腾瑞马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年长民三初字第36号
原告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德国巴登符腾堡州。
法定代表人PietschUwe。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奔腾瑞马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长春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奔腾瑞马自动化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国悠佩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其余退还原告。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崇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