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04执保790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东路与卓越大街交汇处(中小企业服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398159.8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闫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