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亚和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执1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亚和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邹晓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设集团石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亚和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6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58,56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于2022年8月3号、8月26日、9月13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执行中,1.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零部件生产检测基地建设项目的厂房,丘地号:7-4/602-6(101),面积:6,373.2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2.于2022年7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零部件生产检测基地建设项目的办公楼,丘地号:7-4/602-7(101),面积:1,222.08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3日止。3.于2021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至丙四十二街的不动产及其他地上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2016101000041,面积:10,150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6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4.于2022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220013701000********_1。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3年8月3日止。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于期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谢铁铮
人民陪审员  李长江
人民陪审员  孙广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娄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