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吉0192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武坤,男,197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肖金波,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宾,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
申请执行人武坤与被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3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并于2020年4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武坤支付人民币131500元(其中包含劳务费127287元,案件受理费1430元,迟延利息2783元),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武坤向我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31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