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泉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83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宾,总经理。
被执行人****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金旺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泉德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吉0183执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