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民终1282号
上诉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上诉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4元,减半收取为14627元,由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俞水娟
审判员 蔡燕芳
审判员 李 诚
书记员 刘益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