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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1296号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熟溪路**。
法定代表人:邢翰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轩,男,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东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CHASUNGEUN,董事长。
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佳环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必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