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79号
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城路9576号。
法定代表人:CHASUNGEU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拓安汽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9576号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拓安汽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凯希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