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35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审第三人: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园南胡同252号。
法定代表人:于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吉240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90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