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

长春燃气(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9195号
原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营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于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员。
被告:高**,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人民路朝阳小区12号。
负责人:吕彪。
原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长春燃气(**)有限公司。
审判员 姜     瑜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