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01民初78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市河南街泉水委十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小营镇民主村。
法定代表人:于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宇,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开发主管,现住**市开发区天池新村63号楼1单元60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勇,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发展部主任,现住**市广泽红府1期7号楼2单元501。
被告:**市豪柏购物广场,住所地**市新兴街海兰路171-3号。
法定代表人:金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松男,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朝鲜族,**市豪柏购物广场职工,现住**市开发区东阳小区2号楼5单元20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市豪柏购物广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1300元),退原告***1300元。
审 判 长 李 春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