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2401民初1044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鸣,男,汉族。
被告: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市场开发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燃气(延吉)有限公司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纯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