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3121号
上诉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天空标通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51元、上诉人吉林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晓艳
代理审判员 李 迪
代理审判员 李东鹤
书 记 员 丁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