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

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14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保利远达大街小区1区2区A6幢4单元18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宏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沫竹,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梦姣,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桂林路凯维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柏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宇航,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9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新华
审判员  张磊鑫
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