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民初3723号
原告: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保利远大大街小区1区2区A6幢4单元1807号房。
法定代表人:邹宏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莉萍,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昱琦,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吉林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蔚山路2499号长春吉大科技园高科技产业孵化大厦A座8楼。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吉林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184.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长春市天途装饰有限公司以吉林省一法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吉林金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184.3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财产所有权的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