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6民初174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31日,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团结街宏声委7组。
委托代理人高兰生,吉林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街道杨家粉房委76组。
被告长春市宇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26号(国兴大厦)901、9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宇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赫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XX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