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2民初1284号之一
原告: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创新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华伟,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17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雨芪,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朝阳辽西人防工程防护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邦
审 判 员  王金平
人民陪审员  邵春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相荣
书记员韩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