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鸿运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革,辽宁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与***于2019年12月19日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其中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经济补偿、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等均作了约定。本案重审中,一审法院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及类似人员的情况,对《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性质进行认定,而非仅依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名称来进行认定,进而结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的内容确定2019年12月工资的给付天数,以及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另外,一审中***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但与其银行流水并不完全吻合,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认为每月的转账款项中包含报销费用,发回重审时应当对***的月工资标准一并予以重新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回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10元,退回***10元。
审判长 苏 娓
审判员 曾国救
审判员 林荣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