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鸿运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MA0P5UGM0L。

法定代表人:孙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涛,辽宁三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国电中瑞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2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案件,经大连市金普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双方工资及拖欠的工资,被上诉人不服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上诉人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上诉人除了提供被上诉人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合同证据外,事实上被上诉人根本就不在旅顺经营,旅顺只是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址在大连市,在小平岛经营多年,因此经常居住地在高新园区。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每次开户都会到小平岛××海湾××C4-2003与会,有微信证据为证。被上诉人在旅顺根本没有任何经营行为,上诉人可以带领法官前往小平岛实际查看核实。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地址应确定为经常居住地,以此来确定管辖法院。再有上诉人是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合同履行地在金普新区,所以无论合同履行地还是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都不在旅顺,所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公司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且原审被告未能提供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审原告注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法院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管辖异议申请人***负担,并于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缴纳。该费用为原审裁定遗漏内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凯

审 判 员  安 静

审 判 员  苍 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鹿传亮

书 记 员  李玉萱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