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3306号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6万元进行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6万元。现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因其与被申请人和解,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四十六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爽
书  记  员   丁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