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3307号
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二百六十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爽
书 记 员 丁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