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11民初11156号
原告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辽0211民初6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4,277.5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立案后,现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连精达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〇二条、第一百〇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24,277.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于4,024,277.52元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世全
书记员 王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