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舜泰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779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下丑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QCN9C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11843754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系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员工,现住普兰店区。 被告:***,男,1973年3月30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诉被告大***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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