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7794号
原告:***,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街道办事处金厂村下丑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QCN9C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11843754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系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员工,现住普兰店区。
被告:***,男,1973年3月30生,汉族,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诉被告大***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连供电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