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2民初12203号
原告:大连正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博艺西园8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晟林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开天花园综合楼2号楼88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海沣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内蒙古万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世源佳境住宅小区A3号楼2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大连正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晟林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海沣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万旭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正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正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