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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6549号之一
原告:邓州市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强混凝土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张楼乡王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81399777101Q。
法定代表人:张明珠,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杰,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9996244X。
法定代表人:谢迎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鸿强混凝土公司诉被告**建设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强混凝土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鸿强混凝土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州市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5.56元,保全费3345.55元,共计8071.11元,由原告邓州市鸿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富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汝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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