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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723民初810号 原告:***,女,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 被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松原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乾安县安字镇中学,住所地乾安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乾安县安字镇中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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