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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建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445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大岭镇,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建,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保全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长生建材有限公司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0104民初8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58379.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158379.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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