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99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平顶山市云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神前社区休闲广场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3X9ERQ4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9996244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云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云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 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