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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11021号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经济开发区惠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同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表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亦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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