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