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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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