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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4财保411号 申请人: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新甸路1388号1幢一层A区、二层A区、三层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海采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567,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67,06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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