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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29878号之二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584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99号(***与科园路交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9996244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26元,减半收取1366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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