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6600号
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专员。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127元,减半收取2206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63.5元,由原告安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