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4民初3600号
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45664299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6999624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计2851元,由临洮生源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宁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