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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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3民初982号
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藕花州大街西段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10MA2GYK2K12。
经营者:***,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和睦桥村11组***自然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金都夏宫东桃苑1-2商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XTWK6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杭州诚弘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良成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