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22执888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炳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伟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通城县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1222执8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聂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