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9民初1012号
原告:***,男,1964年7月12日生,汉族,住玉田县。
被告:葫芦岛市新源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信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君
被告:***,男,1953年7月15日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市新源环保锅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廉立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园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