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川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市川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已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执行局交接竣工验收资料,被执行人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当庭交付该资料履行了交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川越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指派的代表人拒不接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家红
审判员 冯 锐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兆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