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246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铜山路交汇处上台花园小区C区蔬菜基地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学海街东煤宾馆1207室。
被执行人:***,男,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聚业大街香墅街27-104。
被执行人:***,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电朗天国际2-1-501。
被执行人: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2)吉010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3民初3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