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819号 申请人: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大街与铜山路交汇处上台花园小区C区蔬菜基地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华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29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洋